上海市二中院:跟房屋来源没有关系,虽然签订居住协议,但是没有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
上海市二中院:上中班、夜间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偶尔居住,不属于同住人
厨卫合用的改成独用就行了,凭什么卧室增加面积?纳税人的钱可以随便请客送礼吗?谁给的权力?有法可依吗?
市中心“老破小”迎改造,合用厨卫变独用,增加阳台和电梯,居民不出一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