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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韦勇 2022-11-30 09:20 上海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中,关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含义,婚姻法语境下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区别于公司法语境下关于共同经营的定义,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要求普通夫妻也必须以股东身份、合伙人身份等对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应当放宽这一认定标准。例:夫妻一方是否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位,如董事、总经理等;夫妻一方是否在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位,如财务、人事等;是否持有股份等。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创立的公司,即使夫妻一方仅在公司中担任一般职务,如人事、财务等,也应当认为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应对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